本报北京2月2日讯今天上午,家住甘家口丙楼1门的74岁老人李殿胜及该单元的其他17户居民来到西城区法院讨说法,质问北京市公用局凭什么要用户去代收水费?在李殿胜拒绝代收水费之后,公用局又凭什么对这18户居民施以停水处罚?
李殿胜提出抗议的是很多北京居民都一直在做的事情,就是每个单元用户轮流代收水费,但是用户是否有义务代自来水公司收取费用呢?李殿胜认为,收费是一种很麻烦的事情,要花费自己很多精力。况且这一单元的18户居民多数都是老头老太太,这个本应是公用局承担的责任为何转移到用户的身上了?此外,在收水费过程中,挨家挨户查分表,计算出来的总额往往小于该楼门总表显示数额,哪家都不愿意分摊多出来的收费。要是再碰到了假币,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
1997年7月,李殿胜开始拒绝替公用局代收水费,该楼门至1998年7月共欠公用局783.6元。1998年9月公用局发出了现期改正通知,10月中旬在该楼门口张贴了《处罚决定书》和《停水通知》,要求这些用户尽快交上水费,不交将予以停水处罚。
1998年11月5日,公用局对这些用户实施了停水处罚。但由于用户中绝大多数是老年人,公用局的停水处罚在持续了7小时后恢复供水。
对此,李殿胜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供水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由此可见,对用户进行计量和收费是供水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条关于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的规定,供水企业对与其签订了供用水合同的用户进行计量和收费工作是其顺理成章的职责。
但自甘家口丙楼建成以来,供水企业从未按规章的规定履行过自己的法定义务。因此,水费被拖欠这种后果的出现恰恰是由供水企业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而本案被告作为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理机关,同时作为供水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对于供水企业的这种违章行为不但不予以规范和改进,反而对与供水企业并无法律关系的居民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袒护了供水企业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公用局表示,公用局一向依据《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行事,收费和处罚历来如此。由于一个单元用户的自来水总表是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安装的,其产权属于公用局,而各家各户的分表的产权则并非属于公用局,也就是建立了一个事实合同,即只跟该楼一个单元的用户发生关系,收费也应整体收取。
居民代交水费是否合理目前虽未下定论,案件也还将作进一步审理,但此事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一位家住安定门的女士反映,她自上初中以来就开始代收水、电、煤气费,现在工作很忙时只得先自己垫付千余元钱,再抽时间串门收费。而且,三种费用的收费开始和截止日期及划分区域不同,必须分三次收取,收水费要从1单元跑到5单元,电费则要按单元顺序从1楼爬到顶层收取,麻烦实在太大。有关人士认为,居民代收水电费既是个老问题,但现在来说又是个新问题,该有个说法了。